一、案情
李某委托某公司销售其名下的一间门面房。王某有意购买该门面房,双方在该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该公司支付20000元作为居间服务佣金。李某要求该公司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服务费。为尽快拿到佣金,该公司承诺60日内办妥。然而,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变故。
原来,李某认为该公司测算税费多,要求减少服务佣金,该公司不同意,双方就此展开拉锯战。超过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时间后,李某委托另一家中介公司办理了房屋过户等手续。同时,李某拒绝向该公司支付居间服务佣金。该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佣金。经过两审,法院支持了该公司诉请。
?????二、评议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实践中,形形色色的不通过居间缔约,但利用居间方提供的信息获取缔约利益,规避居间报酬支付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跳中介”。这是一种侵害居间方合法报酬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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