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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撤销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决定 | |
发文字号:桂卫决〔2018〕6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7日 |
桂卫决〔2018〕6号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撤销广西爱思特
整形外科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决定
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
2018年5月29日,南宁市卫生计生委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90号汇东郦城综合公寓楼的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于2018年2月14日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证明有效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今年5月,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以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名义分别与广西智诚一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西桂邕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目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南宁地铁一、二号线广告发布合同、南宁公共交通车身广告发布合同和电梯平面广告发布合同,并在相应媒体发布了医疗广告。经核对,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在各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我委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相符,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委决定撤销你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桂医广〔2018〕第02-14-026号),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你院的医疗广告审查申请。
附件:关于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情况的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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