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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9-19 09:49

一、起草背景和简要过程

(一)起草背景。

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是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广西建设的中坚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肯定、称赞广大医务人员的优秀业绩和重要贡献,强调着力发挥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从提升发展空间、薪酬待遇等方面入手,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的院士大会上强调人才评价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对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作出部署。2021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围绕制度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等关键环节,提出针对性改革措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bbin国际平台、中医药局加强政策研究,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联合出台了《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桂人社发〔2023〕6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初、中、高级职称评审(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研究类专业初、中、高级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23〕29号),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方向的职称制度,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

(二)起草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等。参考、借鉴省外在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制定的本省改革文件。

(三)起草过程。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根据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为稳慎推进我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bbin国际平台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成立了改革文件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文件起草组、专家组、宣传组、系统升级改造组等5个工作专班,在全区组织召开了改革文件起草工作动员部署会。二是开展调查研究。面向14个设区市及区直卫生健康单位全面开展征求意见调研,同时深入部分设区市及区直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实地调研,广泛收集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组按照卫生职称专科类别分别成立各专业起草小组,在充分研究吸收调研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基础上,统筹借鉴广东、天津、北京、四川等11个省市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具体研究撰写改革文件。三是广泛征求意见论证。2023年5月,bbin国际平台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卫生健康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各专业类别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对反馈意见逐条讨论修改,经bbin国际平台党组会审议后,报送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6月26日,《实施方案》(送审稿)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2023年度职称条件评审会审议通过。7月31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实施方案》,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了相关评审条件。

二、框架内容

《实施方案》是此次改革的主文件,全文共分4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分类建立符合我区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方向的职称制度。第二部分为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一是健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医、药、护、技、研5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分为全区通用级、县级、乡镇级三个层次。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将医德医风考核放在评价首位,从业务实践工作数量和质量、专业技术服务质量、治疗效果、服务基层水平、接诊量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科研能力、成果转化等方面分类建立不同类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指标,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全面实行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重点评价代表作成果的质量和贡献。三是创新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答辩等多种评价方法。进一步畅通各类型人才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称申报、评审、证书查询验证等工作。四是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充分考虑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保持政策延续性,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和聘用的衔接关系,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岗位结构比例,合理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五是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完善基层评价标准,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重点评价申报人员服务基层的能力和水平。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落实职称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的政策。六是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动完善行业管理,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第三部分为强化组织实施。从加强领导、稳慎推进、营造环境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桂职办〔2023〕28号文件对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全区通用级高级职称、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含县级高级职称、乡镇副高级职称)以及壮医中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了明确;桂职办〔2023〕29号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研究类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了明确。

三、主要特点

(一)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将论文作为代表作的一种,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论文、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技术专利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参加评审。

(二)改革申报年限,破除“唯学历”。将受聘下一级职称专业技术岗位满年限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门槛条件。中级职称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相衔接,博士、硕士都要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再按年限要求参加中级职称考试。明确要求不得将出国(境)学习经历和博士学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要条件,破除“唯学历”。

(三)坚持以用为本,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回归本职、深耕专业。一是将临床工作数量作为门槛条件。二是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5份申报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或疑难病案。三是将临床工作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基于病案首页数据,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设置病种覆盖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

(四)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一是单独设立县级高级职称、乡镇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二是制定符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的评价标准,对论文、科研和职称外语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设置破格申报条件和破格认定条件,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特岗全科医师具备相应学历条件,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对取得中级职称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经当地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委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乡镇副高级职称。四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医师到基层开展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政策要求,规定城市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五)新出台壮医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目前壮医职称序列仅有初级、副高级、正高级,无中级职称可考取,导致壮医人才出现断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自治区中医药局在深入调研我区壮医人才现状基础上,学习借鉴云南傣医、内蒙古蒙医等民族医职称评审工作经验,结合我区实际,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我区壮医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会议论证、自治区职称条件评审会审议等程序后,形成了《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壮医中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壮医专业技术工作,有申报壮医主治医师需求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着重于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壮医技术诊治实践能力评价,进一步完善了壮医职称评价体系。

(六)新出台卫生研究类专业职称评审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关于加强创新型、应用型高水平卫生健康技能人才培养的部署要求,bbin国际平台在全面调研卫生研究领域人才职称晋升需求意见建议基础上,学习借鉴广东、上海、山东、北京等省市经验做法,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修改、自治区职称条件评审会审议,出台了桂职办〔2023〕29号文件,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卫生研究类专业初、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进行了明确。该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全区各级卫生健康系统及医疗保障单位中从事卫生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研究人员。设置初级(研究实习员)、中级(助理研究员)、副高级(副研究员)和正高级(研究员)序列,初、中级职称实行评审方式,高级职称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分为卫生管理研究和医药研究2个方向,进一步完善卫生健康领域科研人才成长评价体系,激励卫生健康人才在卫生管理决策分析、医学基础和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领域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助推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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