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卫生健康综合 > 中医中药
发文单位:成文日期:
标  题: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中医药规〔2020〕5号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7日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1-07 17:06     来源:自治区中医药局科教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中医药〔2020〕5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局直属单位,区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中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中医药局2020年第11次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012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事业发展,营造名医辈出的良好氛围,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开展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中医(简称广西名中医”)工作。为规范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名中医”是指在我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者,中医基础理论扎实,以中医诊疗方法为主,具有较高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造诣,医德高尚,在同行和群众中公认度较高的中医临床医疗专家。本管理办法布前已评定的三届广西名老中医、广西名中医统一称谓为“广西名中医”。

?广西名中医”的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实施。各市县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评定周期为3—5年评定一次,由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开展评定工作的时间评定60左右视当年申报情况调整。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医疗诊所)内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临床工作的在岗(含已退休,仍在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在区外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已调来我区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参评。

??申报必备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

(二)医德高尚,遵纪守法,医疗作风正派,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三)中医理论功底深厚在继承发展中医药学方面有独到见解和造诣,成绩显著,有丰富的中医临床诊疗经验和独到的技术专长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四)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目前仍在临床一线工作,提供较大的服务量;

(五)具有中医类别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0年以上,或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15年以上,年满65岁以上并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45年以上者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放宽到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六)能正常进行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愿意承担中医青年骨干的培养工作无私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积极培养学术继承人。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二)申报者必须由人事关系所属单位推荐,并由执业注册单位提供临床执业证明

(三)各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认真审核申报者的申报材料,提出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公示栏和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经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市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相关测评或专家评议,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形成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区直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中医药局。

第八条??评定工作由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实施自治区中医药局相关责任处室承担评定的日常管理事务性工作。工作采取以下程序:

(一)形式审查。自治区中医药局相关责任处室根据申报要求,对各市、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专家评议。

(二)专家评议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广西名中医”评选细则(另行制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量化评价结果和综合评议意见。

(三)自治区中医药局党组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议意见,进行审议,确定“广西名中医”人选。

(四)结果公示。自治区中医药局官方网站公示“广西名中医”人选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向自治区中医药局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应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对于有异议的提名人,自治区中医药局组织专家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五)评选结果确认。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公示裁决情况,发文确认“广西名中医”人员颁发“广西名中医”证书

??广西名中医”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中医特色,注重临床的原则;坚持注重综合学术水平和实际社会影响的原则。杜绝在申报和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评选资格,通报批评并且2个评定周期内不得参加评定。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中医药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结合名中医评定情况,有计划地建设名中医工作室,促进名中医学术经验传承。

第十一条??“广西名中医”应成为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模范,在工作中努力保持荣誉,切实按照“广西名中医”的条件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中医药学术活动,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传、帮、带工作,为培养高层次中医专业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各市各单位要充分尊重“广西名中医”,积极发挥名中医的品牌效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重视他们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继承工作,为他们配备助手或学术继承人,加强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整理,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学术传承的主要内容,不定期地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列入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广西名中医,可根据个人的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返聘,保持名中医学术传承的延续性“广西名中医”执业注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开设“名中医工作室”。

第十 ?已获“广西名中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自治区中医药核实,撤消其“广西名中医”并收回证书:

(一)违法犯罪或受党纪、政纪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剽窃他人成果者;

(三)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享有“广西名中医”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管理办法自20212月1日实施。

第十?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