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行政复议
如您认为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
如您认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卫生计生委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出行政诉讼
如您向上述有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上述有关单位受理您提出的行政复议且逾期不作决定的,您可以在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您认为侵犯您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您也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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