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4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将于今天起施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做出了规定。
一、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工作;
2、负责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评估工作;
3、负责技术评审专家库建立及管理工作;
4、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评估检查(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5、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信息报送管理工作;
6、负责撤销资质认可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1、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延伸检查工作。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1、负责会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
2、值得注意的是,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再具有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责令改正权。
四、县级以上地方疾病控制主管部门
除了撤销资质许可行政处罚外,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
五、一些主要变化
1、此次修改明确了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分开,管理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由疾病控制部门负责。
2、与安监监管时期相比,已由安监系统一个司(处、科)主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模式,已改变为现今的卫生健康、疾病控制两个部门管理。
3、与原安监总局50号令规定相比,50号令规定“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4号令规定“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评估检查的频次要求有所下降,但对事中事后监管和延伸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
4、与原安监总局50号令规定相比,50号令规定“发证机关负责监管(设区的市或省级安监部门),县级不承担监管任务”,4号令规定为属地监管。
六、有待明确的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属地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修改后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可的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双随机、 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由此可见,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虽无相应的行政处罚权、责令改正权,但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仍负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如何组织实施,有待上级进一步明确。
2、在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方面,待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哪些工作职责?
修改后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修订后《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预计将会全部赋予县级以上地方疾病控制主管部门。
那么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将会承担哪些监督检查职责呢?有待《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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